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停止生产满一年恢复生产时;
c)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d)生产设备、工艺或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7.2.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7.2.3 型式检验的样本为二只。
7.2.4 样本应在50只为一检查批中,按GB 10111进行随机抽样。
7.2.5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方为合格。若有一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检验,仍有不合格项时,则判为不合格。
7.3 出厂检验
7.3.1 灭火器箱必须经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能出厂。
7.3.2 出/—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5.2、5.3和5.4。
7.3.3 出厂检验为逐只检验。
7.3.4 出厂检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该产品方为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灭火器箱外表面应为大红色,正面上应用直观、醒目、匀整的字体标注中文“灭火器箱”和英文“Fire Extinguisher Box”字样。字的颜色为白色。灭火器箱箱门采用玻璃时,字的颜色为红色。中文字体不小于60mm×40mm。
8.1.2 翻盖式灭火器箱宜在翻盖上标注其开启方向。
8.1.3 在灭火器箱的正面右下角应设置铭牌,内容应包括:
a)产品名称;
b)型号规格;
c)注册商标或生产厂名;
d)生产厂址;
e)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
8.1.4 包装箱的标志应符合GB 191和GB 6388的规定。
8.2 包装、运输和贮存
8.2.1 灭火器箱出厂时应进行包装,包装材料可选用纸板。在灭火器箱包装时应将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放入箱中。
8.2.2 灭火器箱在运输过程中不允许重压和碰撞。
8.2.3 灭火器箱应垂直存放于干燥通风和无腐蚀性介质的库房内,叠放时应加衬垫物并不应超过三层